福建省学位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福建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21-10-12 点击数: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福建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2021年10月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完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制度,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日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制定并印发《福建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

(一)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均应当接受专项合格评估。

(二)周期性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次,每轮次评估启动时,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位授权点和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均应当接受周期性合格评估。

第四条 专项合格评估和博士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学位授予单位应在每轮次评估第1年底前确认参评学位授权点,确认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于第5年底前完成自我评估;学位授权点未确认参评或未开展自我评估的情形将作为确定周期性合格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在每轮次评估第6年开展抽评。

第六条  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全面检查学位授权点办学条件和培养制度建设情况,认真查找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在自我评估期间持续做好改进工作,凝练特色。

第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基本程序

(一)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和《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指南》,结合本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实际,制定本单位自我评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自我评估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评估方式、评估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内容。

(二)自我评估的内容包括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学科方向、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建立有学校特色的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体现本单位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标准和要求不得低于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基本条件。

(三)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各年度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情况和各学位授权点建设情况,编制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经脱密处理后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突出研究生教育发展和学位授权点建设的总体情况、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数据标准,定期采集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加强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质量状态的监测,于每轮周期性合格评估的第3年和第6年的3月底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参评学位授权点截至上一年底的基本状态信息。

(五)学位授予单位组织同行专家通过查阅材料、现场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学位授权点开展评议,提出诊断式意见。同行专家一般57人,其中至少2人是省外专家,至少3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其他同行专家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中,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根据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对自我评估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一般应在自评阶段结束前完成自主整改,整改后达到合格的按合格上报自我评估结果,达不到合格的按不合格上报自我评估结果。根据各学位授权点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形成《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七)每轮周期性合格评估第63月底前,学位授予单位向指定信息平台上传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参评学位授权点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抽评基本程序

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抽评由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一)在自我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范围内,按照以下要求确定抽评学位授权点:

1.抽评学位授权点应当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

2.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被抽评比例不低于被抽评范围的30%,现有学位授权点数量较少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视情况确定抽评比例;

3.评估周期内有以下情形的,应加大抽评比例:

1)发生过严重学术不端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

2)存在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方面其他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

4.评估周期内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

(二)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制定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评议方案,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确定评议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主要从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两方面进行评价,以人才培养为重点。抽评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不低于周期性合格评估基本条件。

(三)专家评议以通讯评议方式为主,也可根据需要采用会议评议方式开展。每个抽评点安排不少于3名相关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生导师担任通讯评议专家,并根据学位授权点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具体情况,增加同行专家参与评估。评议实行本单位专家回避制。

(四)评议材料主要包括《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近5年研究生培养方案、自评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专家认为必要的其他评估材料。

(五)评议结果。每位抽评专家审议抽评材料,对照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标准,对学位授权点提出合格不合格的评议意见,以及具体问题和改进建议。全体专家的1/2以上(不含1/2)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评议结果为不合格,其他情形为合格。评议情况、评议结果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具体改进建议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向受评单位反馈。

第九条  异议处理

(一)学位授予单位如对具体学位授权点评议结果存有异议,应按评估方案要求,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

(二)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门小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

(三)省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评议意见及专门小组的考察报告,审议形成学位授权点的抽评意见和处理建议。

第十条 评估结果使用

(一)省学位委员会将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作为监测省双一流建设和一流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项目的重要内容,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权点增列的重要依据。

(二)学位授予单位可在周期性合格评估自我评估阶段,根据自我评估情况,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实施细则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在抽评阶段申请撤销周期性合格评估范围内的学位授权点。

(三)对于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培养并按有关要求授予学位。

(四)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在规定时间内暂停招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硕士学位授权点接受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复评。复评合格的,恢复招生;复评不合格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学位授权。根据抽评结果作限期整改处理的学位授权点,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撤销学位授权。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存在弄虚作假的学位授权点,将被直接列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

第十二条  各学位授予单位、组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与廉洁规定,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在评估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纪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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