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制定,2018年11月第1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来华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国际学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校园管理与课外活动
第二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留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来华留学生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四条 学校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五条 学校支持留学生及留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活动;留学生可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六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集会等活动。
第七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传教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留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八条 留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留学生团体。留学生成立团体,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留学生团体应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九条 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十条 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留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留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
第十二条 留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中国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三条 留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留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火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校园安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留宿。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四条 留学生在学校住宿,需要办理住宿登记手续,签订住宿合约,凭护照或居留证填写住宿登记表,并办理房间财产押金(RMB1000)手续。入住时核对室内物品,并在物品清单上签字,妥善使用。如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物品损坏和遗失,应照价赔偿。结业或毕业离校时,应将清单上的物品如数交还给宿舍管理人员。所有留学生宿舍的房间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调配,留学生不能随意更换房间,如需更换,应先到学生工作处说明情况,由学生工作处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 住双人房间的,如在居住期间因其他原因造成一人居住,学生工作处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住房,请留学生予以理解和配合。如不配合,住宿费按单人间标准付费。留学生住宿的期限最短为 90 天,到学期结束后的一周为止。下一学期如需继续学习和住宿的留学生,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学期的学费,凭学费收据预定暑、寒假和下一学期的住宿。
第十六条 宿舍的房费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如住宿不超过 30 天,按照短期计算。凡逾期付住宿费的,增加 5% 滞纳金,每个月付房费的时间以开学通知为准。房费按学期支付,中途退房,房费均不退还。按月支付房费的一律按短期生的标准。
第十七条 留学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房间的钥匙,不得将钥匙转借给他人。若钥匙丢失,应尽快到住宿管理人员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任何留学生不得私配钥匙,不得借用他人房间钥匙,或者将本人房间钥匙借给他人使用。留学生住房以登记的姓名和核对人数为准,不准私自留客住宿(包括本校留学生)和转让床位。
第十八条 不准携带禽畜、各类宠物和其它有碍卫生的物品及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宿舍区,不得在校园内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斗殴、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张贴、传播淫秽录音、录像及VCD、DVD等。禁止在宿舍楼内酗酒、喧闹或播放高音音响;禁止在楼内公共场所开展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果皮、烟头、瓜皮或向窗外抛掷废弃物品。
第十九条 为保证安全,离房时,应关好窗户、锁好房门、切断所有电源。房间内禁止吸烟,以免发生火灾。严禁在房内使用电炉,严禁在房内擅自拉(接)电线或安装电器设备。如有违反,将酌情罚款,并没收相关电器。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奖励办法参照《比较正规的赌博软件三好学生评选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留学生,学校将根据行为性质和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按《比较正规的赌博软件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策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听证要求和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记过及以下的处分由二级学院讨论决定,其处分材料由二级学院负责归档,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港、澳、台学生日常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处)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执行。